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出通知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05日
为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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