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重大变化和亮点- 把农户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法律责任 (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此次修订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一个重要亮点,是顺应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明确把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规定了农户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实现了对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全覆盖,并且法律细化强化了条文的可操作性和责任追究的可实现性,以用好法治手段,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治理、全主体监管、全方位保护。
农户生产经营在农产品供给中占据重要地位,新时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必须把农户管起来。这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现实需要。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实现的进度、质量和成色。与加速推进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相比,农业农村现代化目前仍然是突出短板。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大国小农将是很长一段时期的基本国情,这决定了中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并解决小散农户的问题,把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起来,加速推动农户的现代化转型。
现阶段农户生产经营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面。据有关方面统计,按照世界银行耕地面积2公顷及以下为小农户的标准,2019年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农户有2.1亿户,占农户总数的86.9%;现有的15.45亿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仍然由承包农户耕种的为9.9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近2/3;流转出去的耕地5.55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3略强。从流入的主体看,流入到农户的面积最大,为3.12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6.78%,其他流入方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因此,农户经营是中国农业发展和粮食生产的基本力量。如果考虑到老百姓日常消费的“菜篮子”产品品种多、生长周期短、劳动密集型强,农户生产所占的比例只会更加可观。
2006年制定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当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带来的食物中毒事件高发频发。当时立法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先从规模主体抓起,对监管对象“抓大放小”,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农户提出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性要求,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实践发展,对农户加强监管变得越来越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实践上压实农户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次法律作出修订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因素考量。
第一,“四个最严”要求对加强农户监管有明确指向。
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关键的就是要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早在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只有把所有农户、食品加工企业和作坊、食品经营企业都纳入监管视野并落实责任追究制,才能真正织出一张确保食品安全的天罗地网;2015年5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把所有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收储运商贩等都纳入监管视野,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加强对农户的监管、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法律修订明确农户法律责任的重要思想源泉和行动指引。
第二,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农户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各地监管也积累了实践经验。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食品安全法时,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农户在内的所有生产者、经营者都必须遵守;该法还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要求,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等,这些要求对农户也具有强制约束力。2017年国务院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户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细化,例如第六十条规定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等行为,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看,农户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承担法律责任是有规可依、有例可循的。
为落实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严防严控严管要求,各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条例,在加强农户监管上做了很多探索,还发布了一些案例,发挥了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2021年6月监督抽查中,发现青铜峡市庄某某生产的辣椒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经调查是庄某某把自家购买的用在玉米上的农药氧乐果喷在了辣椒上。执法人员对该批次辣椒予以查封并对整个大棚就地销毁,将该案移送到公安局。再比如,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抽查时,发现新津区张某某生产的韭菜常规农药腐霉利超标,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35元,处以罚款750元。这些案例从网上可以公开查阅,都是地方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农户有的是违规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有的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但都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说明对农户进行处罚有实践基础。
第三,新时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需要补齐农户监管这个短板。
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不合格农产品仅占2%—3%,这其中农业生产方式的绿色化、规模化转型发挥了根本作用。之所以个别品种质量安全水平还不太高,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农户生产质量安全控制不到位。农业农村部在2021年专门部署开展了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其中要解决的一个重点突出品种是豇豆药残问题。调研反映,在很多主产省,豇豆种植都是以农户为主,每户种植一般不超过5亩,不少农户用药凭感觉、多种药随意混用、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不到位。如果不把农户纳入监管,豇豆药残这样的问题就很难解决。因此,明确农户法律责任,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多次呼吁将农户纳入监管。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也指出要加快修法,拓宽法律调整范围。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赵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