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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析】多个食品标签新规征求意见,亮点解析来了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标签标注行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及《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鉴于GB 7718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在食品标签管理上的协同性,食品企业应紧密结合两份征求意见稿,共同推进标签工作的革新与完善。为帮助广大食品企业迅速掌握新版标签的修订要点,现对本次意见稿的亮点变化进行了梳理,以供行业同仁参考借鉴。

1.预包装食品定义重塑,不再局限于预先定量,拓宽范围并引入长度标识

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限制性条件,并且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增加“长度标识”作为食品的量限维度,拓宽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边界。

《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因此可确定预包装食品中不包含食用农产品。

2.强化属性名称,规范新奇特音译标识

明确食品属性名称的首要性,属性名称必须清晰、准确地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迅速识别产品的真实属性。在属性名称正确标识的前提下,仅在同一展示版面,可以使用“新、奇、特、音译及商标”名称,并且真实属性名称应使用更大字号、同样字体、同样颜色标注。

3.优化配料表标识要求,清晰、简洁、全面

已完全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标示,方便企业选择标识形式。

复合配料:复合配料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不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复合配料的名称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明确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每种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无功能作用的辅料可不标示。

菌种: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起发酵作用的菌种,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菌种可不标示。

分装食品: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

4.进一步细化明确食品定量标识

食品名称中的配料:属于特别强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告)中有规定的、描述感官特征的、描述用途的可不标示。

“无”“不含”∶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不得使用“不添加”等词汇。

图片使用要求:明确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如果使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风味,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非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

5.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

明确日期标识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保质期1年及以上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²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最小销售单元内有多个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为避免食物浪费,企业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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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2167741/8048/8049/8246/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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