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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品安全七项原则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

  01 企业责任原则

  无论是农户、餐饮业主、食品企业亦或是超级市场,都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符合现行的食品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谨慎义务”(Sorgfalts-pflicht),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食品生产链条中的所有单位,应通过必要的措施,如建立自检自查制度,来确保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对于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污染物限量、标签标识法规要求的食品将被从市场上撤除,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也会因此承担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最重要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方案。早在1998年,HACCP体系原则就被写入了当时的《德国食品卫生法规》。2006年,一系列欧盟卫生法规开始生效时,该方案也已被纳入到了欧盟法规中。

  02 可追溯原则

  从2005年起,欧盟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仅需要记录食品销售去向的信息,还必须掌握原料来源信息,以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快速找到原因,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撤回或召回问题产品。食品包装上应标有批次号或者日期,以便企业和监管机构进行识别。对于牛奶、肉制品等动物性来源的食品还应标识椭圆形识别标识(ovale Identit?tskennzeichen),其中包括了生产企业的批准号及其所在的国家、联邦州。

  03 官方食品与饲料监督

  各个联邦州的食品和饲料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此过程不仅要对市面上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查,也要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这其中也包括对食品企业自检自查工作的检查(对检查的检查)。对产品的检验主要涉及食品成分、感官、微生物、残留物、污染物、标签标识等方面。

  针对敏感食品的监督检查的频率会更高一些。对曾经发现有不合格情况的企业检查频率会增加,而对于“模范型企业”则不会频繁地进行检查。

  04 预防原则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风险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原则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它要求各主管机构必须有能力采取恰当的预防性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与此同时要保证措施的适用性,一旦有新的科学数据,必须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估并做出必要的修改。

  05 独立、科学的风险评估

  在国家层面,风险评估工作由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进行,在各联邦州此任务由州级检验局担任。联邦风险评估所的工作是独立开展的,可以自由地研究和评估食品和饲料领域对于人类和动物的风险。不受任何政治、社会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即便某项结论的数据基础不够充分时,联邦风险评估所也有权对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向公众发布研究结果(风险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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